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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旧唐书 > 卷九十一 列传第四十一

卷九十一 列传第四十一(4 / 6)

官至尚书左丞。玄暐少时颇属诗赋,晚年以为非己所长,乃不复构思,唯笃志经

籍,述作为事。所撰《行己要范》十卷、《友义传》十卷、《义士传》十五卷、

训注《文馆辞林策》二十卷,并行于代。

子璩,颇以文学知名,官历中书舍人、礼部侍郎。璩子涣,自有传。

曾孙郢,开成三年,自商州防御判官兼殿中侍御史,入为监察御史。

张柬之,字孟将,襄州襄阳人也。少补太学生,涉猎经史,尤好《三礼》,

国子祭酒令狐德棻甚重之。进士擢第,累补青城丞。永昌元年,以贤良征试,同

时策者千余人,柬之独为当时第一,擢拜监察御史。

圣历初,累迁凤阁舍人。时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著论云:“三年之丧,合三

十六月。”柬之著论驳之曰: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谨案《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

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曰“礼也。”杜

预注云:“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纳币在十二月。士婚礼,纳采纳徵,皆有玄纁

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盖公为太子,已行婚礼。”故《传》称礼也。《公羊传》

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丧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图婚。”

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纳采、问名、纳吉,皆在

三年之内,故讥。”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

是未三年而图婚也。按《经》书“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预以《长历》推乙巳是

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书十二月,是《经》误。“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

公”,《传》曰,缓也。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缓。

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丧终此年,至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故丘明《传》曰,

礼也。据此推步,杜之考校,岂公羊之所能逮,况丘明亲受《经》于仲尼乎?且

二《传》何、杜所争,唯争一月,不争一年。其二十五月除丧,由来无别。此则

《春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尚书·伊训》云:“成汤既没,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

奉嗣王祗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

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

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讫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归亳也。是孔言

“汤元年十一月”之明验。《顾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

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册度”,是十九日也。

“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

中间有十月,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祗

见其祖。《顾命》见庙讫,诸侯出庙门俟,《伊训》言“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

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

前,别有一年。此《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白未忘,然

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

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间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

有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

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

此《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

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戴

圣所修,辄欲排毁?汉初高堂生传《礼》,既未周备,宣帝时少传后苍因淹中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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