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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旧唐书 > 卷二十七 志第七

卷二十七 志第七(6 / 6)

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

祖昆弟,皆綛i槿拢云涑鲇诟咦妫浞不得过于高祖也镁艘碳瘸鲇谕庠?

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

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綛i椤h艟俅硕岜耍略虿痪黄锥?

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

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

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

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

止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

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

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緦,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

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

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

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

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

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

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

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

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

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

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

也,宜服綛i椤l靡叹斯沤裎粗品,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种?

玄注《礼记》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

‘外亲之服皆緦’,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

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

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

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疏。微臣愚蒙,犹有未达。”

玄宗又手制答曰:“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

用为制服。所有存抑,尽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

不同。卿等以为‘外族之亲,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属

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匹敌也。岂有所引者疏,而降所亲者服?又

妇,从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从夫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

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

弘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议。臣等按《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

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盖不欲参于本宗,慎于变礼者也。

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綛i椋靡叹颂幻獾确,取类《新礼》,垂示将来?

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群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之。天宝六

载正月,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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