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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鬼事连篇 > 第十五章 井魅

第十五章 井魅(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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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我收到了李伟送来的一封判决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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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北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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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塞刑初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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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塞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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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进财,男,1943年2月31日出生(64周岁);汉族,塞北市人。2007年9月27日依法依法逮捕,现就押于塞北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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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宋进财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塞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绪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进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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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北市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起字(2007)第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进财于1971年9月31日因得知其单位塞北市第一毛纺织厂会计刘小云拿厂工资款47000元,便伙同其妻孙风(已畏罪自杀)将刘骗至杀中用菜刀杀害;导致刘中刀身首分离死亡。作案后宋进财将刘小云尸首弃至自家院内枯井中并填土掩埋。窃取非法所得4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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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进财供认不讳;经塞北市公安局分局刑警队现场勘查在厨房(宋进财于1980年5月建厨房时将院内枯井盖在了厨房内)井内发现刘小云尸骨一具;经dna签定已证实为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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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进财谋财害命,性质极为恶劣;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塞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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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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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进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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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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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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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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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马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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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龙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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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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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魂也分很多种,厉鬼的报复是最可怕的”白方干巴巴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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