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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壮、彝、苗、瑶诸族(2 / 6)

(一)壮族、布依族

讲壮侗语族壮傣语支语言的僮(壮)、仲家(布依)傣等民族、除了傣族主要居住在云南省以外,居住在广西和滇东南的僮族,在清代,汉称普遍使用“僮人”的称呼,此外还有俍(狼)人、土人、依人等不同名称。居住在黔南、黔西南一带的仲家,又有夷家、夷族、水户等不同汉称呼。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水稻、玉米、麦类,红薯等。清初广西壮族地区约有大小土府、州、县128个,土官、土司是当地的封建领主,统治下的僮族等各民族人民是依附于土官的农奴。势力强大的泗城军民府岑氏土官,不仅统治着红水河南岸包括广西凌云、乐业、百乐、西林、田林、凤山、隆林等僮人地区,甚至也统治着红水河北岸今贵州省兴义的一部分及安龙、贞丰、册享、望谟、罗甸等县的仲家人地区。在岑氏土司宗族及黄、王等姓土目、甲目、亭目、土舍等土官统治下,泗城土官的世袭领地一部分成为印田、荫免田、把事田、劳役田、祭祀田等,作为各级土官直接经营的私田,由附近各村农奴无偿耕作,大、小土官们坐享其成;另一部分作为公田,以份地形式分给农奴耕种,不能典卖,农奴以服各种各样的劳役、兵役或缴纳租赋作为耕作份地的负担。土官的划地为牢的封闭统治和剥削,不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从1727年(雍正五年)开始的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广西绝大部分土官被革除,由清朝委派流官直接统治,只剩下43个弱小土官,直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才先后陆续改流完毕。但流官统治并未能改变僮、仲家人民的命运,他们作为依靠帮工,租佃为活的自由农民,遭受着沉重的地租、畜租、劳役、赋税与高利贷的多种剥削,仍然过着贫困艰辛的生活。

(二)侗族、水族、仫佬族、毛南族

讲壮傣语族侗水语支语言的有洞苗(侗)、水家苗(水)、姆佬人(仫佬)和茅滩(滩,音难,毛南)人等。他们的族称,也都在清代史籍中先后出现,标志着作为现代民族的侗、水、仫佬、毛南等民族最迟在17世纪已经形成。主要居住在黔东南和广西北部地区的洞苗、侗(狪)家苗、洞人,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与宋代的“仡伶”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据研究,认为“仡伶”名称相切,与侗族自称“干(gaeml)相近。可能是以汉语双音记载古代侗人自称的结果。《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下曾载:虞溪、靖州等地有仡伶(犵狫)人居住。他们有杨、吴等姓氏,民间善于一二百人的合唱,未婚男子以金鸡羽饰发,其习俗、姓氏等也是与洞苗、侗家苗相同的。从明代开始有“峒人”、“洞蛮”的名称,其居住地区,多为带“峒”、“洞”、“硐”的地名。清代除了有“洞苗”、“侗家苗”、“洞人”等名称外,还认为他们与“伶”(狑)人相同,一些地方志所纪录的清代伶人语言,其词汇的发音和词意均与现代侗族语言基本相同。往上溯源,侗、苗与僮、仲家一样,亦是古代百越的一部分。

贵州省荔波县及其附近的“水家苗”,其族称最早见于明代,王守仁的《月潭寺公馆记》中已有“”的名称。明末邝露:《赤雅》(1635年)卷上“人”条称“——亦僚类”。表明其先人亦为僚的一部分。“水”为水族自称“虽”的音译,其先民曾居住邕江流域的“岜虽山”一带。唐代开元年间,曾置抚水州,下辖京水、抚水、多逢、古劳四县,其地在广西省环江与贵州省荔波等地。从抚水州顾名思义,水族的名称可以一直上溯到唐代(公元8世纪左右)。水族的先人,与骆越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从民间传说、族谱记载以及历史文献中关于其先人曾“调北征南”、“调北填南”的情况来看,水族也可能融合了一部分从中原迁来的汉人在内。长期以来,水族发展了自己的文字,基本上用于鬼师的占卜等书,因其部分字体类似汉文反写,所以水文又有“反书”之称。其总字数不很多,字体大抵有象形字,类似古代甲骨文、金文和汉字等几种。例如:(月);(刀);(鸟);(甲);·(寅);·(卯);(丁);(艮);(子)等等。它既反映了水族有着自己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又反映了他们与汉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

主要集中居住在广西罗城东门、四把、黄金一带及附近宜山等县的姆佬人,也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因罗城县的一部分旧称天河县,故又有“天河僚”之称,他们与宋、元、明时散布在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东北部的伶人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清李宗昉《黔记》卷三载有“木佬苗”(狇狫苗)之名,他们散居于贵州省“清平、都匀等地”各府县,有王、黎、金、文等姓。“木佬苗”的居地、姓氏、习俗,均与罗城县姆佬人不同,所以“木佬”是否为“姆佬”族称的同音异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清代前期,罗城县被划为44堡,堡设堡目,目下领兵,实行堡兵制度。附近天河县姆佬人地区则设堡目1人,辖堡兵32名。其后将堡目改为千总、把总,进行更直接的统治。当时的姆佬(伶)人,种山捕兽、采药、负薪易粟食,生活十分穷困。

广西省环江县上南、中南、下南(俗称“三南”)等地的茅滩人,其名称在宋代记载中已经出现。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一“宜州兼广西路兵马都监”条载:“有南丹州安化三州一镇,又有抚水、五峒、龙河、茅滩、荔波等蛮”。《宋史·蛮夷传》亦有“茆滩”蛮的名称。《元史》“思州军民安抚司”所辖有“茆滩等团”,“新添葛蛮抚司”有“茅滩……等处”。明、清时期“茆滩”名称也史不绝书。它不仅是族体的名称,也用作地名或行政区域单位的名称,这反映了“茅滩”名称的流传久远。在18世纪中叶以来的《谭家世谱》,坟墓碑记中开始出现“毛难、土苗地方”、“毛难甲”,“来毛难安处”的记载,此乃毛难族名称的正式出现,据占毛难族人口80%以上的谭姓家谱载,始祖谭三孝在明嘉靖(16世纪中叶)年间从湖南省常德府武陵县辗转迁来毛难土苗地方,与当地人通婚,繁衍生息,发展成毛难族。由此可见,毛难族的来源,主要是当地僚人士著外,也不排除融合了外来的成分在内。清光绪年间,毛难族地区属思恩县的右团管辖。光绪年间,单独设毛难甲、属思恩府镇宁乡。“甲”又分上、中、下三“额”:额有“团总”;以下又分若干“牌”,“牌头”一般管辖10户左右。当时毛难族主要从事农业。特产“花顶盖”,“竹笠极细密”,在清代即已十分著名,反映了毛难族人民高超的手工艺水平。

(三)黎族

聚居于海南岛五指山、黎母山及其附近的黎族,自17世纪以来,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不少地区耕种水田、一年两熟,农具技术与外界无异,还种有多种杂粮。但发展是不平衡的,在中心地区,“不识耕种法、亦无外间农具”,还保留有原始共耕合亩组织,由父子兄弟的父系血缘家庭组成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原始耕作团体。当时社会以养牛多寡区分贫富,富者拥有牛达数百头,他们用十数头牛为代价交换一面铜锣,以珍藏铜锣的多少作为拥有财富的象征。有的黎峒,人烟稠密,崖州的官坊、头塘,抱由诸峒有居民,或千余家、或七、八百家,说明有些黎族地区已相当繁盛。

讲苗瑶语族语言的苗、瑶、畲等族的名称,在12世纪即已出现,到17世纪时,这三个民族的居住地区已大致与现代的民族分布相接近,基本上形成畲族偏东南,瑶族居中,苗族靠西北的形势。清代记载出现多种多样苗,瑶的名称,苗族有花苗、红苗、白苗、青苗、黑苗、高坡苗、黑楼苗等名称。田山疆《黔书》有“三十种苗图说”、八案理苗同知陈治有“八十二种苗图说”,李宗昉所著《黔记》所列苗名亦有近50种。其中有的是苗族的支系名称,有的却是其它民族被误归入苗族之中的,如侗家苗,水家苗,仡佬苗等等。在李来章《连阳八排风土记》、周存义《平瑶述略》以及各地方志等中也出现有八排瑶、过山瑶、平地瑶、盘古瑶、大板瑶、箭杆瑶、顶板瑶等等名称,均反映了清代已出现苗、瑶族内部比较复杂的情况。对广东、福建的两省舍族,则往往出现舍、瑶名称并用的现象,也说明了畲、瑶民族之间密切的血缘关系。这一时期的苗、瑶、畲族,除了少数居住平地以外,绝大部分都居住山区,以种梯田或刀耕火种为生,有的还过着游耕的生活。苗、瑶族群众逐渐向西南迁徒,有的跨出国界,到了越南、老挝、泰国等国的山区,成为跨境民族。

(四)土家族

居住在湘、鄂、川、黔各省交界山区的土人、土丁,其名称在《宋史》中即已出现,其后又有“土蛮”的族称。他们自称“毕兹卡”,元代的《招捕总录》八番顺元诸蛮条中就有“必际”的族名。清末同治《利川县志》卷一:“盖以马、向、覃、田、孙、冉、陈、黄八姓土家,故名八乡”,是土家族名称最早见于史的。据潘光旦的研究,认为土家族先人是古代巴人的一部分,出于秦汉时期的凛君蛮,清初有各级土官、土司30多个,其中大多数是土家族,土家族人民与苗族等人民都处于封建领主统治下,过着穷困的农奴生活。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封建地主经济虽有了发展,但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个体农民,仍要负担多种多样的赋税差役。

(五)仡佬族

从宋代朱辅《溪蛮丛笑》出现仡佬族名称以来,他们散布地域较广,相当于今湖南省西部,贵州省各地均有他们的足迹。早在唐代,仡佬也有写作“葛僚”、“仡僚”、“佶僚”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同音异写的族称。明嘉靖《贵州图经》称“仡佬、古称僚”,可见其先人亦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清代记载还出现多种仡佬名称,如剪发仡佬、打牙仡佬、红仡佬、花仡佬、水仡佬、锅圈仡佬、披袍仡佬等等。他们的凿齿(打牙)等习俗,保存了古代僚人的一些特征。清代仡佬族主要从事农业,还有植茶、纺织、打铁等多种副业,所生产的铁笛布,筒裙,铸造犁铧及制作鸟枪均闻名于当地。由于与各民族长期交叉杂居,所以自清代以来,不少仡佬族均为当地的汉族或其它少数民族所同化。

(六)高山族

清代台湾的番人,亦称土番,土番又有“生番”和“熟番”之分,前者居住于山区丛林之中,均利用弓箭、镖枪围猎,除采集狩猎外,还从事广种薄收农业。有的“生番”已有土官统治,土官对百姓的农产品要收取十分之二的税,猎获物要得一后蹄,婚嫁聘礼也要取走一半;后者熟番,即平埔番,居住平原,以农业为主,狩猎已退居次要地位,生产情况大抵与当地汉族相近。熟番不仅有贫富分化,而且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台湾番人以“社”为社会生活的单位,据当时统计,共有番社464个,其中“生番”326个(包括“归化番”237社和“野番”89社)。熟番128社,生番社占番社总数的70%以上。可见山区番人占大多数。番人随着居住地区的不同,又有“东番”、“西番”、“傀儡番”(指住在傀儡山的27个番社)、“卑南觅番”(指居住卑南的56个番社)、“水沙连番”(指居住水沙连的24个番社)、“瑯番”(指居住瑯的18个番社)等等。

清初台湾为荷兰人所占领。1661年(顺治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郑成功率将士25000名,自金门料罗湾出发,进军台湾。次年二月一日荷兰殖民者投降,收复了被荷兰侵占达38年的台湾。郑氏祖孙三代在台湾屯田垦荒,发展农业。提倡种植甘蔗、苎麻,兴办制糖、晒盐等工商业,教土番用牛耕田,使用铁质农具,改变他们落后的农业面貌。在土番人中传布文化,凡入乡塾读书的,可以减免赋税。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军入台,郑克工率众归顺。次年清朝置台湾府,隶福建省台湾厦门道,府治在今台南。1727年(雍正五年)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增设澎湖厅;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1885年(光绪十一年)决定台湾建省,以刘铭传为巡抚。刘到任后,修筑炮台,加强海防,十分重视对番人的工作,主张对番社要恩威并举,以抚为主,规定番社地界各归各业,不许别人侵占。番地子弟要入学读书,学习汉文,台语。并在番地推行保甲、设社长为首领,与地方官吏共管番地。日本侵略者很早以来便觊觎台湾宝岛,他们初到台湾时,因见这里气候景色宜人,与日本播川海滨之地高砂相似,故又称台湾为“高砂”,称当地番人为高砂族,但日常仍称之为“蕃”人。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设立“台湾番地事务局”以大藏大臣大限重信任事务长官。次年四月十七日通过《马关条约》,侵占了台湾、澎湖,进行了长达50年的殖民统治。他们在台湾总督府设立“蕃务本署”,制定“讨蕃五年计划”,武力镇压达120多次。直到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才重回祖国怀抱。祖国大陆人民称台湾番人为高山族,与清代出现的“高山番”名称有一定的渊源关系。番人内部支系较多,有“泰雅尔”、“赛夏”、“布农”、“排湾”、“阿美”、“曹”、“卑南”、“鲁凯”、“雅美”等不同称呼。他们的语言、服饰、习俗各有差别,因此有人认为他们是多源的;在不同时期,从不同地区漂流而来。但其中主要有从大陆百越迁去的一支,表明台湾自古以来与祖国大陆的密切关系。

主要居住广西南部防城县尾、巫头、山心三个小岛上的越族,在16世纪初开始从越南涂山等地陆续迁来居住。越族祖先也是古代骆越的后人。长期以来,他们在这些岛屿上主要从事浅海捕捞的渔业,晒盐兼营小面积的农业。渔业生产工具落后,主要依靠定置性渔具——鱼箔和在海上漂流的竹排撒网捕鱼,所以渔业收获有季节性和不稳定性。

1888年(光绪十四年),清朝置防城县,并于越族聚居的山心、巫头、尾岛及其附近地区,立江平巡检司,归防城县所辖。越族人民与汉族人民一起,不仅共同开发了这一大片南方边疆,而且在19世纪80年代,这里的越族与汉族青年一起,踊跃参加刘永福的黑旗军,转战各地,打击法国侵略者,为守卫祖国的南大门,共同抗御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直到1958年春,越族才正式改称为京族。

由此可见,中、东南地区的各兄弟民族至迟在清代已大体上分布在现代居住的地区内,他们既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又与其它民族互相交流影响。尽管长期在封建统治阶级的挑唆下,存在着一定的民族隔阂。但民族间的友好交往,互相学习,共同战斗,是民族关系的主流。除了上述各民族以外,清代中东南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其它的民族集团,如兜、蔡家、龙家、偒僙、倈人、东家、绕家、人、蛮人、六额子、白额子、蜑人等等。其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一支系;有的在发展中已与当地的民族融合;有的却一直保留着自己的独特性格。

第二节土司制度的崩溃和改土归流

一、土司制度的腐朽衰落

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在推动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权利欲不断膨胀,生活上日渐骄奢,因而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虐淫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淫虐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二)超经济强制剥削

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二、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在适应这些地区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是先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然后创造条件,实行改土归流,最后彻底废除土司制度。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它的腐朽性、落后性、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了,改土归流的条件日趋成熟。

改土归流是在两大历史背景之下进行的:

(一)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障碍自16世纪以来,各地土司的割据、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来越难以制御,这就直接影响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和稳定,更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行政区划统一、完整的障碍。最初的土司统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无力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较多的地方割据性质,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这种割据性越发突出了。土司们“各长其长,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民也”。世代领有其土其民其军,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设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如云南车里宣慰使司的统治机构,宣慰使(土司,傣语称为召片领)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国务机构,设有大小官员30余人,司署议事庭的4个官员(4大卡贞)犹如中央王朝的宰相。宣慰使的嫡亲兄弟犹如亲王,分封到各勐为土司(召勐)的犹如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则是钦差大臣,各勐以下的陇、火西、村的叭、鲊、先头人则是各级地方官员,这俨然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小朝廷。“虽受王朝爵号,实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数十、数百上千里地方,并拥兵自恃。土司便以此为资本,邀功请赏,扩大割据势力,专事劫杀。鄂尔泰在奏疏中说:广西“思陵州土司邓横,强暴恣横,积恶多年……聚集凶徒,专事劫杀”。四川西阳土司擅自设5营、副将5人、守备5人、千总20人、把总40人,衙门大旗书写“崇文振武”4个大字,地分12里,恣意征派。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时有发生。四川乌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禄鼎乾不法,钦差、督抚会审毕节,以流官交质始出,益无忌惮”。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军,违抗朝命。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然而由于这些土司的违法行为有世袭的特权,又无革职削地之罚,更使这些上司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是为封建朝廷所不容。因此土司的这种封闭性、割据性不仅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行统一行政区划的极大障碍,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各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见废除割据一地的土司统治已势在必行。

(二)经济基础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随之引起变革

明清以来,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封建领主经济发生了变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响也在逐步消减。明代中叶以后,大量汉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统治区及其周围地主经济的强大影响,也冲击着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使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于是封建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应运而生,迅速改变了土司地区的经济基础。

汉官和商人进入土司统治区后,使得土司统治区的商品经济开始兴起。最先兴起的商品生产是矿业的开采,如广西凌云、河池、南丹等土司区的锑、银、锡、铜、土砂(炼水银的原料)都得到开发,汉商到此设立专门的商号来收买,运输到外地。甚至广西的土特产八角、田七等亦有商号经营,转销外地,使一部分农副产品也逐步商品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土司内部的封建领主经济。首先是土地关系的变化。明清以来曾在土司地区屯田,屯民将多余的屯田分给土民耕种,收取屯粮以供军需。后来还准许土民自由屯垦,每4亩纳银1两即可。在贵州还规定军屯以外的“余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汉族地主承领再转佃他人。这些佃田皆可自由买卖,政府发给田契,在广西大新县原8个土司区发现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间的官发田契约执照。土地的私有和自由买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土司垄断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状况,导致土地兼并的剧烈。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粮田诡称无粮,卖与绅衿商民”。土官亦将土地出卖,南丹土司莫氏就将400亩产田典卖与邓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汉族地主之手。乾隆年间,天柱县关、李、龙、杨4户大地主占地很多,仅龙姓1户所占土地竟跨越3县,遍及30多个村寨,年收租粮3万余石。安龙、罗甸、望谟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为数不少。在土司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出现了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厅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吴廷海、吴学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围数十里;永缓厅紫儿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达500余亩之多。说明地主经济已在土司区内逐步形成。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这就是土司政治主权与土地所有制分离的开始,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土司统治的基础;其次是地租形态的变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冲击了领主制下的剥削关系,随着土司地区人口的增长,耕地面积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兴地主势力的发展,于是原有的劳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适应了,促使地租形态发生变化。各地土司不断将过去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或货币地租。有的土司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实物地租,如广西龙州一带,“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种,不纳官粮,概归佃户负担,得谷仍是均分”;凌云县境土司的庄田多采用征收实物的办法;大新县境的土司还规定可以用钱来赎买“夫役”,用实物来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经济剥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实物地租来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由于劳役地租逐渐向实物地租过渡,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农民开始从繁重的徭役、兵役、劳役地租的剥削下解脱出来,农民可以稍许自由地支配和经营自己的土地,转化为稍有点自由的农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就为改土归流创造了社会经济基础。

上述变化说明,随着各土司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已逐渐与内地的经济相一致,土司制度的继续存在已经防碍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央王朝的统治,而且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生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这个上层建筑就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的需要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了。

三、改土归流的经过

改土归流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是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的。首先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要求改变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发展和确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过改土归流以便对边远地区和土司统治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过几个世纪与土司的斗争,实际上已取得了对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过派遣“佐贰”、掌握承审权和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已将土司的权力大大削弱,为改土归流扫除了一定的障碍。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势力已经强大到足以对付那些不接受改土归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区人民群众反抗土司统治的机会,逐步实行有计划的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针,它的实施是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鄂尔泰在1726(清雍正四年)的奏疏中就对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的改土归流提出了具体的原则和计划。鄂尔泰说:“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指出改土归流必须进行,然后提出了对4省改土归流的计划: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改隶云南,相机改流设三府一镇;广西的土府、州、县、峒、寨分隶南宁、太平、思恩、庆远4府,并将牂牁江以北的普安州划归贵州,牂牁江以南的西隆州划归广西,增州设营;云南以澜沧江为界,江内(澜沧江以东)的镇源、威远、元江、新平、普洱、茶山等地改设流官,江外(澜沧江以西)暂不改流,即“江外宜土不直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改流原则;贵州苗疆300o余里,1300余寨的改土归流,首先要开通黔桂道路,然后派兵深入“徧加剿抚”而后设立流官政权。关于改土归流的原则和方法,鄂尔泰在其奏疏中也说得很清楚:“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就是“剿抚兼施”,“恩威并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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