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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衰微及其经济文化(3 / 5)

二、鼎盛时期的蒙古社会经济

13世纪初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建立大蒙古国,从此漠北地区“各有君长”、长期混战的局面宣告结束。由于社会相对安定,加上汗国建立后以千户制代替了原有的氏族部落制度,全体牧民都被纳入严密的千百户组织,并被固定于一定地域内,实行“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政策,鼓励广大牧民发展生产,促使社会经济获得巨大发展。

(一)畜牧业生产

据记载,在蒙古国建立初期,成吉思汗对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就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不仅在征服西夏过程中,把大量骆驼输往漠北,积极推进骆驼的养殖业,还特别注意加强牲畜的保护和牧场的管理,严格规定:草生而掘地的,遗火焚毁牧场的要“诛其家”;“箠马之面目”的要“诛其身”;禁止宰杀羔羊和牝羊,以保护牲畜繁殖;禁止盗窃诈伪,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千户所属居民,需在指定范围内居住,不得任意变动,倘违此令,“迁移者要当着军士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严惩”。他还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和优越物质条件,扩大畜群所有制,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以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

成吉思汗死后,窝阔台继为大汗也积极实施发展生产政策,如指令在各千户内选派管理牧场的人专司牧地分配;派专人到荒僻少水地区进行勘察,选定可以做牧地的地方凿井,使百姓能散开“住坐”,以扩大住牧地;改变过去每10头牲畜交纳1头的办法,规定:“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牸牛一,羊百者输羒羊一”,以减轻广大牧民负担,提高生产积极性。

1271年(元至元八年),忽必烈建立元朝。由于直接统治区域有较大扩展,牧地得到相应增长,畜牧业生产更是空前繁盛。其由中书省管辖的“大斡耳朵马”,牧地“东越耽罗,北逾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马群大者千百,小者三五十,皆随地之宜,行逐水草。“太仆之马,殆不可以数计”。官牧场牲畜,还改变过去“野牧无刍粟”的习惯,实行搭盖棚圈,储备牧草,精选饲料,厩牧舍饲办法,以减少牲畜因自然灾害袭击而遭受的损失。

(二)农业生产

在成吉思汗建国以前,蒙古地区就已有农业萌芽。《元史》记载,1197年(宋庆元三年),成吉思汗领兵伐蔑儿乞部,与其部长脱脱交战于莫那察山,“掠其资财、田禾、以遗汪罕(王罕)”。另据《元朝秘史》,1206年,成吉思汗为赏赐开国功臣,曾问失吉忽秃忽要何赏赐?失吉忽秃忽回答:“若恩赐呵,于土城内住的百姓与我。”“所谓土城内的百姓”,即指从事农业的农民。不过,农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微不足道的。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主要是在蒙古国建立以后。

据记载,早在蒙古国建立初期,成吉思汗为推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就令镇海“屯田”于阿鲁欢。最初参加屯田的人,主要是从各地掠夺来的俘虏,其中包括汉、契丹、女真、只温、唐兀、钦察和回回等各民族万余人。他们引河水灌溉,种植糜、麦等作物。此后元世祖忽必烈、元成宗铁穆耳、元武宗海山、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元英宗硕德八刺,也相继调动军队,拨发农具、耕牛、种子,分别至怯鹿难(克鲁伦)、和林、称海(即阿鲁欢,又称镇海)、五条河、海刺秃、兀失蛮、札失蛮、杭爱山、谦州、净州等地屯田,并发展成为当时最重要的屯田中心。例如1308年(元至大元年),仅和林屯田秋粮收获就达9万余石。同年,称海屯田也收粮20余万斛。硕德八刺时,五条河屯田,聚集垦户4648家,垦辟地亩达4600顷。屯田的设置,对蒙古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蒙古地区的屯田,劳动力虽多数是汉族士兵,但蒙古军从事屯田的也屡见不鲜。例如1272年(至元九年),令拔都军于怯鹿难“开渠屯田”。1284年(至元二十一年),令阿刺歹原领军千人至五条河屯田。1319年(延祐六年),分遣蒙古军五千人到称海屯田。1307—1308年,哈刺哈孙奉命至称海治理屯田,他在抵达该地后,即选择通晓农事的人,教蒙古各部落耕种。

在元代,政府为支持和鼓励广大牧民从事农业,还经常拨出粮款和牲畜,予歉收者以赈济。仅和林一地所得支助,有时就达牛千头,农具20万(件),粮数十万石,钞至10万锭左右。由于统治阶级的大力支持,不仅从事农业的人日增月盛,生产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在和林一带,从事农业的蒙古族人,还知道引水灌溉,“间亦有蔬圃”出现;谦谦州地区,“夏种秋成,不烦耘籽”。克鲁伦河流域,蕃汉杂居,“颇有树艺”。居住于丰州地区的汪古部人,农业生产更是发达。元人刘秉忠过丰州诗:“水边弥弥水西流,夹路离离禾黍稠。”解放以后在集宁路遗址及其周围地区发现的农具如铁耧、铁铧、铁耙齿、铁锄钩、铁锛、石磨、石杵、碌碡以及贮存粮食的粮窖等,也证明汪古部人已基本上掌握翻地、播种、收割、储藏等知识,生产已逐步走上半农半牧的道路。

(三)手工业生产

蒙古地区原有的手工业比较落后。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窝阔台、蒙哥、忽必烈相继发动对外战争。在战争中,他们把俘获的战俘,大部分都加以杀害,但对于有手工技艺的工匠,则给予特别优待,一般都将其遣发回蒙古地区,或分赐诸王,或集中一处,继续从事官营手工业生产。其中尤以汉族工匠和回回工匠为最多。据初步估计,仅大蒙古国初期从中亚签发东来的回回及其它民族工匠,大约就不下十数万。这些工匠,后大都被置于和林、上都、称海、谦谦州等地。例如在13世纪时,和林就聚集着大量的回回和汉族工匠。居住于上都的工匠也很多,该地不仅有毡局、毛子局、软皮局、斜皮局等机构,还有铁局、甲匠提举司、器物局、葫芦局和金银器盒局等组织。称海初建时有工匠万余口;谦谦州有“工匠数局”,“汉匠千百人居之,织绫罗锦绮”。据考古发掘,仅在和林一地,就发现过10座冶炼炉和大量金属制品,其中有破城机和其它机械,还有铁犁、铁锄、带脚生铁锅、铜权、铁权、车彀和为宫廷专用的各种建筑材料及奢侈品。

另外,在诸王、勋臣、贵戚封地内,也聚集着为数颇多的工匠为他们制造各种用品。例如在弘吉刺部、汪古部聚居区内,就分别有属于勋贵的人匠总管府、怯怜口人匠总管府和提领所等机构。礼部尚书马月合乃就领有括户3000,兴铁冶,每年献铁100多万斤。从元代遗址中出土的陶模、陶瓷、铜铁器、坩锅等造型和色样看,当时该地的铜铁冶炼、造纸、印染、皮毛加工等,都已相当发达。

在手工业生产中,尤以兵器制造业最兴旺,生产甲胄、弓箭、刀、剑、弩、枪、炮等物。甲有柳叶甲、罗圈甲诸类,皆以革制成。其制作方法,是将牛皮或其它动物皮,先切成条状形,再将三四块条状革叠放一起,涂以树脂,最后用皮劳和皮绳将其连结,既坚固,又耐用。也有以铁制作的。其法,是先把铁制成薄片,宽一指,长一掌。每一铁片钻8个小洞,然后分别将每两片铁片叠放在一起,再把这些铁片连结于三根皮带上。用同样的方法,制成马的护甲,或制成人的胸甲。箭有响箭(鸣镝)、驼骨箭、批金十箭等,锋极锐。在兵器生产中,又以环刀最负盛名。它是仿效回回刀制作的,“靶小而褊”,“轻停而犀利”。又有长短枪,刀扳如凿,“着物不滑,可穿重札”;制防牌,或“以革编筱”,或以铁做成,为冲锋破敌用;制钩杆,用于刺杀,也用于拉人下马;制炮(抛石机),“有棚,棚有挽索者之蔽”。

在官营手工业发展的同时,个体家庭手工业也有一定进步。例如谦谦州地区居民,原皆以杞柳作杯碗,刳木为槽以济渡,不解制作农具。后因管理当地官员刘好礼奏请,元政府派工匠前往“教为陶冶”,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又如制毡,能利用石灰或白粘土和骨粉,使毛毡变得更加洁白,或将着色的毛毡缝在其它毛毡上,制成鸟、兽、树、葡萄藤等各种图案。

车辆的制造也有很大改进。不仅能制造载着帐篷的车,还会制造一种“双轮的上等轿子车”,构造精密,即使整天下大雨,车里的人也不会受潮。

(四)商业和城市

随着畜牧业、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品交换也日益繁盛。蒙古族人民大都不善于经商,从事贸易活动的大多数为进入蒙古地区的回回或汉族商人。他们以绸缎、布匹、粮食、铜、铁器,以及各种生活必需品与广大牧民易换牲畜、毛皮或药材等物。也有部分回回商人,因经常出入蒙古贵族宫廷,取得蒙古大汗、诸王和各级勋贵的信任,充当其“斡脱”(原义为“合伙”,引申为“商人”),以牟巨利。徐霆《黑鞑事略》记载,其贸易以羊马、金银、缣帛。其贾贩则自大汗及至诸王、太子、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贷之民而衍其息”,“或市百货而懋迁”。正因为这样,后来不少回回商人都成了巨富。有的甚至操纵贸易,垄断国家财政权力。

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城市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著名的哈刺和林(简称和林)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一个重要城市。它是在窝阔台即位后第7年(1235)开始兴建的,前后延续十余年。城市的主体建筑是以万安宫为中心的宫殿建筑群,皇宫四周有诸王的府邸,城内还建有官员和功臣的邸宅,有存放金银和各种食物的仓库,气象雄伟壮观。城里有两个街区:一是回回商人聚集的市区;一是汉族工匠和商人聚居区。城内还建有十二座佛教寺院,两座清真寺,一座基督教堂。城周围有上墙环绕,东、西、南、北各有一门,东门出售小米和其它谷物,西门出售绵羊和山羊,南门出售牛和车辆,北门出售马匹。在忽必烈迁都以前,它一直是各国使臣、中外商人、各色工匠、宗教界人士会萃之地,为大蒙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继和林之后不久出现的是上都。上都初名开平,是忽必烈即位以前命刘秉忠修建的。它原是忽必烈的藩府驻地。1260年(元中统元年),忽必烈就是在该地继为蒙古大汗的。1263年(中统四年),忽必烈迁都大都(时称中都,后改名大都)后,改称上都,成为蒙古大汗的驻夏地。上都建筑是中原传统风格与蒙古族风格的有机结合。全城分内、外城和外苑三部分。内城称皇城,中有宫殿30余处,其中最重要的有大安阁、水晶殿、洪禧殿、睿思殿、穆清阁等建筑,其布局严整,气势磅礴,金碧辉煌。外苑有伯亦儿斡耳朵(又称伯亦儿行宫)、失刺斡耳朵(义为黄色宫帐)等建筑,风格新颖,富有民族特色。外城主要是街区,周长7.5公里,全部是板筑土墙,外围潦沟,区内有大小官署60所,手工艺管理机构及各厂局120余处,佛寺160余座。此外,还有孔庙、道观、清真寺和鳞次栉比的商肆和住房等,是当时蒙古地区最大的城市。

除和林、上都外,称海(今哈刺乌斯湖南)、应昌路(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西南)、集宁路(今内蒙古集宁市东南)、汪吉昔宝赤(位于翁金河流域)等城,也是工商业繁荣、影响较大的重要城市,既是蒙古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其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

三、割据时期的蒙古社会经济

(一)畜牧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也在与日俱增。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又大大地刺激了统治阶级贪图享乐的欲望。“他们以飞筋为飞炮,酒令为军令,肉阵为军阵”。还把大量财富奉献给各地寺观和勋臣贵戚,致使“国用不经,征敛日促”,社会经济日趋凋蔽,祸乱迭起。及至退居漠北后,由于战祸连年,封建割据加剧,与中原地区的贸易联系受阻,经济滑坡便更加严重。不但自13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商业和农业生产遭到巨大摧残,畜牧业生产所受的破坏也很惨重。例如1369年(明洪武二年),在撤离开平的战争中,就损失将士万人,车1万辆,马3万匹,牛5万头。1370年(明洪武三年)四月,与明军战于沈儿峪,就损失马15000余匹,橐驼、驴、牛、羊杂畜15000余头。同年五月,应昌被攻破,又损失“驼马牛羊无算”。所有这些,都给生产的发展带来巨大危害。

15世纪初年后,瓦刺、东部蒙古统治集团相继振兴,势力增强,牧地相对有所扩大,经济状况又有一定好转,畜牧业生产不仅基本上可以达到自给,而且可以匀出部分牲畜与明朝政府进行交换。例如1439年(正统四年),脱脱不花等遣使向明朝奉表贡,当次即贡马3750匹,驼13只,貂鼠皮3400张。1441年,又遣使贡马2537匹,貂鼠、银鼠等皮21200张。土默特部首领俺答鼎盛时,曾拥有马40万匹,骆驼、牛、羊以百万数。其它大封建主也有几十万牲畜。

1571年(明隆庆五年),仅得胜堡、新平堡、张家口和水泉营4处马市,就与官方和私商交易牲畜29000余头。自1582年(万历十年)后,每年于宣府、大同和山西三镇易马,额数都在3万匹以上。此外,还把大量马匹奉献给西藏达赖喇嘛及其所属寺院,充当布施。

从现有记载看,其畜牧业生产中,牧畜数量最多的仍是马、牛、羊、骆驼。张瀚《松窗梦语》载,“其俗……逐水草,资畜牧”,“上下山谷,往来聚散”,“惟牧驼、马、牛、羊,食其肉,衣其皮”。瞿九思《万历武功录·俺答列传上》:“其畜之所多则马、牛、羊。”如察哈尔所属各部落,因多居于东部地区,地势较低湿,牧畜则多牛、羊。而居住于西北地区的各部落,有的以驼、牛、羊数量居多,有的则是马、牛、羊数量最多。但无论在任何一部落,马都受到广大牧民的珍视。“爱惜一良马,视爱惜他畜尤甚。见一良马,即不吝三、四马易之”。

除牛、羊、马、驼外,驴、骡和牦牛的养殖也很普遍。在其与中原各族人民的交换活动中,驴、骡还常常是交换的重要商品。

由于战争频繁,封建割据加剧,成吉思汗时代建立起来的千户制,此时已逐步为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土绵和鄂拓克制所取代。“土绵”,蒙古语意谓“万户”。但此时的万户已不是单纯的军事组织,而是由大部落集团构成的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如鄂尔多斯万户、永谢布万户、察哈尔万户等。鄂拓克是“万户”以下以地缘为基础的组织。每个鄂拓克通常以一个或数个爱玛克组成。爱玛克是“近亲家族的结合”,“可能由属于不同氏族(牙孙、族系、骨),但渊源于一个共同祖先的人们结合而成”。土绵、鄂拓克、爱玛克首领都是世袭封建主。除拥有世袭领地和属民外,也拥有大量牲畜。领主牲畜通常都由属民代为牧放。属民也各有多少不等的牲畜。其畜牧方式,虽依然是依季节不同“上、下山谷,往来聚散”。但这种“逐水草迁徙”办法,必须在领主指定范围内进行,否则便要被视为非法。放牧除个别地区外,一般都没有井、储草和棚圈等设备。因此,一遇水旱灾害或牲畜疫病,损失都很严重。

因单纯依靠畜牧业生产,根本无法满足生活的需要,广大牧民除牧言之外,仍兼营狩猎。狩猎基本上还是个人猎、群猎和集体围猎三种形式。肖大亨《夷俗记》载,“若夫射猎,虽夷人之常业哉,然亦颇知爱惜生长之道,故春不合围,夏不群搜,惟三、五为朋,十数为党,小小袭取,以充饥虚而已”;及至秋风萧瑟,塞草枯萎,弓劲马强,兽肥隼击,乃“大会蹛林,千骑雷动,万马云翔”。集体围猎,需按一定的规则和次序进行。如违反规定,便要受到严厉惩罚。如王公在禁猎区灭绝野山羊的,科罚一九牲畜及驼一只;围猎时与他人并立或并进的,科罚五牲畜;走出线外三射程以上的罚马一匹,二射程的罚母羊一只,一射程的没收箭五枝;藏匿为箭所伤而逃走的野兽罚五牲畜;藏匿非箭伤之野兽没收其马。集体围猎所得猎获物,一般按参加人数多少均分,但也有首从之别。首中的一般都可以多得皮毛、蹄角。

居住于河湖附近的蒙古人,也有从事渔捞的,但为数很有限。

(二)农业

随着社会相对稳定,农业也有一定发展。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首推居住于辽东边外的兀良哈三卫。三卫在14世纪后期以来,虽然也屡遭战争破坏,但农业生产却一直没有中断。为发展生产,他们不仅经常通过贸易从中原地区输入农具、籽种、耕牛,还不时请求划给边地耕种。例如1455年(景泰六年)泰宁都督佥事革干帖木儿,就在给明廷的奏疏中要求赐给“犁铧、种粮、耕地”;1467年(成化三年),朵颜、泰宁二卫请于“边地市牛和农具。”

其次,是土默特部所处的丰州地区。丰州地区农业的发展与广大汉族人民流入有关。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在叙及16世纪丰州地区情况时说:“崇山环合,水草丰美,叛人丘富、赵全、李自馨居之,筑城建墩,构宫殿,开良田数千顷。”瞿九思《万历武功录》也指出,在李自馨等归附俺答后,通过互相延引,“党众至数千”,“开云(屯)田丰州地万顷,连村数百”。

丰州地区农业的发展,与俺答的支持和鼓励有一定关系。为了鼓励蒙古族人民从事耕稼,1546年(嘉靖二十五年),他还亲自以牛二犋耕砖塔城。

由于汉族人民先进生产技术的影响,其农耕方式与明朝北方边境大致相近。农具除犁外,还有锄、镰、锹、镢、耧、耙等。春种秋敛,广种薄收。农作物除麦、谷、豆、黍、秫、糜子等粮食作物外,还有瓜、瓠、茄、芥、葱、韭诸菜蔬。

(三)手工业

因战争频繁,封建割据影响,原有的官营手工业大部分已经被摧毁,重新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大都是个体手工业。手工业产品主要是兵器和各种日用必需品,如大车、缰绳、套竿、马鞍、马蹬、皮囊、水桶、火镰、三角架、刀、锤、斧、锯、钳、锉刀、剪刀、衣箱、锄、锹、镢、弓、弩、箭、剑、头盔、铠甲、皮袄、皮靴、毡、毯等。

在以上各种产品中,最为发达的仍然是兵器制造。尤以刀、箭、盔甲的制作为最精良,刀的形制与中原地区所产相类,极犀利;箭有阔2寸、3寸、4寸数种,临阵时若于20步左右发射,可“洞甲贯胸”;甲也与内地相仿,以铁制成,极坚固。因制甲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故各部封建主都很重视。据《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凡40户每年必须制造胸甲两件,否则要科罚马、驼各一头。岷峨山人《译语》记载,“造甲胄一副,酬以一驼”,而造良弓一张或快刀一把,则仅酬“一马”或“一牛”。其受重视程度不同若此。

制毡和制革也是其传统手工业。不仅能将革制品制成一般的皮靴、皮袄,而且能制作大皮袍、貂皮袄、银鼠皮袄等珍贵商品。刺绣业也有一定基础。肖大亨《夷俗记》:“女工于刺绣。”

俺答开发丰州地区后,由于汉族和藏族工匠大量流入,寺庙和宫殿相继兴建,促使建筑、砖瓦、雕塑、木器、油漆等手工业也有较大发展。

(四)贸易

农业和手工业在蒙古族社会中虽已有一定发展,但其经济基础仍然是粗放式的畜牧业。蒙古族人民的日用必需品,除少数能自己生产外,大多数都仍需仰赖于汉地。故无论在战争时期或是和平时期,双方的贸易往来仍极为频繁。

贸易活动可分为“通贡”和一般“互市”两种形式。“通贡”或又称“贡市”,既反映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同时又是一种经济联系。从有关“贡市”的大量记载中分析,实际上又包含着双重交换关系:一是以“贡”、“赏”的形式进行的交换。例如1442年(明正统七年),脱脱不花和也先遣卯失刺等2300余人、驱马2300余匹奉贡于明廷,明廷除分别给卯失刺等封赏外,又给脱脱不花、脱脱不花妻、也先、也先母、也先妻、瓦刺丞相把把只、平章伯颜帖木儿、小的失王、王子也先猛哥、同知把答木儿等分别赏赐彩缎、盔甲、乐器、蟒袍、丝绢等物。因完全是在统治阶级之间进行,故一般又称之为“贡”、“赏”交换。但是,前来进贡的使团,往往还将额外多带牲畜或畜产品带至边境或北京与内地兵民交易。这种交换因主要是在民间私相易换,故又被称为“私市”或“额外携货贸易”。例如卯失刺等入贡,就私将马匹带至北京与民人换弓等物。也有因马匹瘦小,明廷准其于沿途发卖的。例如1443年(正统八年)瓦刺使臣朵脱儿等入贡就是这样。在蒙、明贸易活动中,“贡市”交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贸易交换的主要形式。兀良哈、瓦刺封建主们为了取得贸易利益,有时每年遣使一次,有时甚至二次、三次。每次遣使,规模小的数人,数十人,大的数百、数千人。“贡市”交换得来的商品,一般都为各级封建主所占有,普通游牧民是很难从中得到利益的。

一般“互市”,又称之为“马市”。明、蒙马市产生于15世纪初年。《明史·食货志》载,“永乐年间,设马市三:一在开原南关,以侍海西;一在开原城东五里;一在广宁,皆以待朵颜三卫”。1438年(明正统三年),复于大同设市,许东、西蒙古各部于其地交换牲畜。互市此后时设时罢。

1551年(明嘉靖三十年),由于土默特部俺答汗要求,又定于大同镇羌堡、宣府新开堡、延绥、宁夏等地置市。1571年(隆庆五年),俺答与明廷建立和平贡市关系后,贸易达到极盛。明廷先后于大同得胜堡、新平堡、守口堡、宣府张家口、山西永泉营、延绥红山寺堡、宁夏清水营、中卫、平虏卫、甘肃洪水扁都口、高沟寨等11处开设马市。马市每年定期开市1次至2次,每次三至十五日左右,由明政府派官员管理。俺答及其各部首领也莅市监督。为约束各部蒙古部众,俺答还订立有关互市“规矩条约”13条,明朝制定“市法5款”。根据规定,明朝要用银两、钞币或绸缎、布匹、铁锅等物,与各部交换马匹牲畜。由于这种贸易,是与明朝政府进行的官方交换的,故俗又称之为“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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